(198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核準,1987年2月15日國度統計局宣布; 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核準修訂,2000年6月15日國度統計局宣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觀測打算和統計制度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打點和發布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章 嘉獎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劃定,擬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類統計要領對百姓經濟和社會成長環境舉辦統計觀測、統計闡明,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視等勾當的總稱。百姓經濟和社會成長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度統計局劃定、調解。
第三條 國度有打算地用現代信息技能裝備各級人民當局統計機構,成立健全國度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分按照事情需要,有打算地用現代信息技能裝備本部分及其統領系統的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該當將國度統計信息工程建樹列入成長打算。國度統計信息工程建樹,由國度統計局統一率領,縣級以上處所各級人民當局統計機構分級認真。
第四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事情責任制,實行查核和賞罰制度,不絕提高事情質量和事情效率。��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計觀測權��觀測、匯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觀測集會會議,查抄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觀測工具該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度有關劃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環境,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改動。��
(二)統計陳訴權��將統計觀測取得的統計資料和環境加以整理、闡明,向上級率領構造和有關部分提出統計陳訴。任何單元可能小我私家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陳訴,不得改動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視權��按照統計觀測和統計闡明,對百姓經濟和社會成長環境舉辦統計監視,查抄國度政策和打算的實施,查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事情后果,查抄和揭破存在的問題,查抄虛報、瞞報、偽造、改動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造事情的發起。有關部分和單元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應、揭破的問題和提出的發起,該當實時處理懲罰,作出復原。��
第五條 縣級以上處所各級人民當局、各部分、各企業事業組織,該當按照國度統計任務和當地域、本部分、本單元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增強對統計事情的率領和監視:��
(一)率領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禮貌和統計制度,精確、實時地完成統計事情任務,增強統計事情現代化建樹;��
(二)接收和組織統計人員介入接頭有關政策和打算、研究經濟和社會成長問題的集會會議,發揮統計的處事和監視浸染;��
(三)按照國度統一陳設,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憑據劃定審批統計觀測打算,切實辦理經核準的統計觀測需要的人員和經費。
第六條 國度統計局和縣級以上處所各級人民當局統計局是國度執行統計禮貌和統計制度的構造,認真監視查抄統計禮貌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為胡同級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同違反統計禮貌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
統計觀測打算和統計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統計機構和有關部分憑據下列三類環境,別離成立統計制度,體例統計觀測打算,憑據劃定經審查構造核準后實施:��
(一)國度統計觀測,是指全國性根基環境的統計觀測,包羅國度統計局單獨訂定的和國度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分配合訂定的統計觀測項目。國度統計觀測打算中新的、重大的統計觀測項目,由國度統計局報國務院審批;常常性的、一般性的統計觀測項目,由國度統計局審批。��
各處所、各部分、各單元必需嚴格憑據國度統計觀測方案實施國度統計觀測。��
(二)部分統計觀測,是指各部分的專業性統計觀測。部分統計觀測打算和統計觀測方案,由該部分的統計機構組織本部分各有關職能機構體例。個中,統計觀測工具屬于本部分擔轄系統內的,由本部分率領人審批,報國度統計局可能本級處所人民當局統計機構存案;統計觀測工具超出本部分擔轄系統的,報國度統計局可能本級處所人民當局統計機構審批,個中重要的,報國務院可能本級處所人民當局審批。各部分統計觀測統領系統的分別步伐,由國度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提出,報國務院核準后實施。��
(三)處所統計觀測,是指處所人民當局需要的處所性的統計觀測。處所統計觀測打算和統計觀測方案的報批步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統計機構劃定,報國度統計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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