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13]10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的劃定, 1000UF 6.3V,并依據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實施反傾銷法子的請示》(商公正發〔2013〕90號), 47UF 25V,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征收反傾銷稅?,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二、繼承征收反傾銷稅的產物為電解電容器紙,該產物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口稅則》稅則號:48059110。
三、反傾銷稅的稅率和征收步伐繼承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的抉擇》(稅委會〔2007〕4號)的劃定執行。
四、本抉擇由商務部對外通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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