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4月18日,商務部宣布2013年第19號通告,抉擇自2013年4月18日起,繼承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反傾銷法子, 330UF 10V, 68UF 6.3V,實施期限為5年。
應中國電解電容器紙財富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4月18日宣布該年度第15號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所合用的反傾銷法子舉辦期終復審觀測。
經觀測,商務部認為,假如終止原反傾銷法子,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大概繼承產生,對中國海內財富造成的損害大概再度產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劃定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抉擇,商務部抉擇自2013年4月18日起,繼承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反傾銷法子,實施期限為5年。該產物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口稅則》稅則號:48059110。
商務部于2007年4月17日宣布該年度第30號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最終反傾銷法子,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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