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抉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五項。
本抉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按照本抉擇作修改后,從頭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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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年批改本)(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集會會議通過?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宣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抉擇》批改)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拍賣人
????第二節?委托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四節?買受人
??第四章?拍賣措施
????第一節?拍賣委托
????第二節?拍賣通告與展示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傭金
??第五章?法令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類型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掩護拍賣勾當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擬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合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舉辦的拍賣勾當。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果真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可能工業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法。
??第四條?拍賣勾當該當遵守有關法令、行政禮貌,遵循果真、公正、合理、厚道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認真打點拍賣業的部分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視打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當局和設區的市的人民當局認真打點拍賣業的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視打點。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該當是委托人所有可能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
??第七條?法令、行政禮貌克制交易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令可能憑據國務院劃定需經審批才氣轉讓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在拍賣前,該當依法治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該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打點部分依法判斷、許可。
??第九條?國度行政構造依法充公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憑據國務院劃定該當委托拍賣的,由工業地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當局和設區的市的人民當局指定的拍賣人舉辦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充公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合用前款劃定。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勾當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需經地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認真打點拍賣業的部分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打點部分申請掛號,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該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成本;
??(二)有本身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事戀人員;
??(四)有切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令劃定的拍賣業務法則;
??(五)切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成長的劃定;
??(六)法令、行政禮貌劃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策劃文物拍賣的,該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成本, 1000UF 10V,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常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勾當該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該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檔院校??埔陨蠈W歷和拍賣專業常識;
??(二)在拍賣企業事情兩年以上;
??(三)品行精采。
??被解雇公職可能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可能因存心犯法受過刑事懲罰的,不得接受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查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查核及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創立的社會集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按照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舉辦監視。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官僚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歷和瑕疵。
??拍賣人該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管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該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事戀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本身組織的拍賣勾當,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本身組織的拍賣勾當中拍賣本身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拍賣人該當憑據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憑據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可能工業權利的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可以自行治理委托拍賣手續, 220UF 10V,也可以由其署理人代為治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該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歷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存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令可能憑據國務院劃定需要評估的,該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按照評估功效確定拍賣標的的保存價。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該當向拍賣人付出約定的用度;未作約定的,該當向拍賣人付出為拍賣支出的公道用度。
??第三十條?委托人不得參加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憑據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該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介入競購拍賣標的的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令、行政禮貌對拍賣標的的交易條件有劃定的,競買人該當具備劃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介入競買,也可以委托其署理人介入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相識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磨練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勾串,損害他人好處。
??第四節?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該當憑據約定付出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憑據約定付出價款的,該當包袱違約責任,可能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該當付出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該當付出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該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憑據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官僚求拍賣人可能委托人包袱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憑據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該當付出由此發生的保管用度。
第四章?拍賣措施
??第一節?拍賣委托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可能工業權利,該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可能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該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舉辦核實。拍賣人接管委托的,該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條約。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舉辦判斷的,可以舉辦判斷。
??判斷結論與委托拍賣條約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官僚求改觀可能清除條約。
??第四十四條?委托拍賣條約該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可能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存價;
??(四)拍賣的時間、所在;
??(五)拍賣標的交付可能轉移的時間、方法;
??(六)傭金及其付出的方法、期限;
??(七)價款的付出方法、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兩邊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拍賣通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該當于拍賣日七日前宣布拍賣通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通告該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所在;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所在;
??(四)參加競買該當治理的手續;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通告該當通過報紙可能其他新聞前言宣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該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察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該當于拍賣前公布拍賣法則和留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存價的,拍賣師該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存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到達保存價時,該應價不產生效力,拍賣師該當遏制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可能以其他果真暗示買定的方法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該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舉辦拍賣時,該當建造拍賣筆錄。拍賣筆錄該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該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該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策劃勾當的完整帳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劃定的帳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條約終止之日起計較,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治理證照改觀、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該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質料,向有關行政打點構造治理于續。
??第四節?傭金
??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高出拍釀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憑據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用度;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公道用度。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劃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高出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憑據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合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劃定。
第五章?法令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劃定,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可能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的,該當依法包袱責任。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沒有所有權可能依法不得處分的,該當包袱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度構造違反本法第九條的劃定,將該當委托工業地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當局可能設區的市的人民當局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懲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以行政處分,給國度造成損失的,還該當包袱抵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劃定,未經許可掛號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予以取締,充公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劃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抵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表白不能擔保拍賣標的的真偽可能品質的,不包袱瑕疵包管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抵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可能該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較。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工業損害請求抵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物質量法》和其他法令的有關劃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事戀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劃定,參加競買可能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對拍賣人給以告誡,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劃定,拍賣人在本身組織的拍賣勾當中拍賣本身的物品可能工業權利的,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充公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劃定,委托人參加競買可能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劃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勾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該當依法包袱抵償責任。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對參加惡意勾串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加惡意勾串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于傭金比例的劃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該當將超收部門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打點部分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可能介入競買的,合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禮貌定的條件的,該當在劃定的期限內到達本禮貌定的條件;過時未到達本禮貌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注銷掛號,收繳營業執照。詳細實施步伐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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